【回答】
依据雇主形态,申请的在留资格不同。
①「教授」在留资格…在大学、相当于大学同等的机关或高等专门学校里进行指导研究或教课的活动
②「教育」在留资格…在小学、中学、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或相当于具备与这些学校同等设备及编成的教育机关(所学校教育法第3条而规定基于学校设置基准的设置及编成上与所同法83条而规定的各种学校同等之教育机关)教语言或其他课程的活动(基于和派遣公司成交的契约在以上所述的教育机关时,也是「教育」在留资格。)
③「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在企业等经营的语言学校里当老师,或者在企业等内作为公司内部教育的一貫进行的语言进修是作为讲师等被雇用。
哪一个情况均由雇主学校将必要文件提交给入管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直接寄给本人,或者学校将必要文件寄给本人,由本人亲自向在外日本大使馆申请签证。审查时有关②及③均应具备雇主·申请者双方的条件。
①「教授」在留资格,入境时不问上岸许可基准的条件。
申请时该提出申请书,如作为临时讲师就业的话,提出能够证明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等内容,应作证明所申请的在留资格正当性。
②以「教育」在留资格教语言的申请者条件
⑴大学毕业或受过读完大学同等以上的教育,或者持有和教导内容有关的执照。(「大学毕业」指取得学士或短期大学士资格者。另外「同等以上的教育」是和大学毕业同等水平机关的毕业者。(比如高度专门士),也包括和短期大学毕业同等以上机关的毕业者。)
⑵教导语言,应以该语言受过12年以上的教育。教导此外的课程,在教育机关里关于该课程具有5年以上的教师实务经验。(在国际学校用外语从事初等·中等教育时不必要⑵条件。
另外,应享受和日本人从事同样工作时同等以上的报酬。
③以「人文·国际」在留资格教导语言申请者的条件
在所从事业务有关的部门具有3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但大学毕业者从事翻译或语言教导业务时不在此限。
另外,应享受和日本人从事同样工作时同等以上的报酬。
【回答】
为了扩大科技技术者的接纳,缓和了「技术」居留资格的基准省令。本来为取得「技术」居留资格必要大学毕业的学位或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但由于该条件的缓和,持有外国科技方面的国家资格等即可了。关于和日本的科技关联资格互相认证的外国资格·考试,所法务大臣告示而定。另外由于印度科技省管辖的科技技术者能力认定制度实施的技术者考试(DOE-ACC)取得A程度以上者也可以承受同等待遇。经过在平成18年5月的入管法改正,在符合进行所法务省令条件的实业活动而且以法务大臣指定的信息处理关联公私机关内进行信息处理关联活动,给予「特定活动」居留资格。此时居留期间的上限为5年,对于同伴家属也可以取得「特定活动」居留资格。对申请本人要求的条件与「技术」居留资格同样。
【回答】
毕业之后希望在日本进行创业活动的留学生,将在留资格必须改成「投资·经营」在留资格。当更改在留资格,应做成具体事业计划,需要资金及店铺、事务所的确保。
〈「投资·经营」在留资格的条件〉
①应确保所作为经营事业的事业所使用的设施在日本国内。
②事业需要相当于除从事事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之外,从事2名以上居住在日本(除以所别表第1上栏记载的在留资格居留者)的专职职员的规模。(如不雇用2名以上的专职职员,在入管局指导路线上规定「开始新事业时的投资金额为一年500万日元以上」。)
事业应该适当进行而且具有安定性及继续性,关于此基准由入管局指导路线规定。
〈准备期间的逗留情况〉
留学生毕业后180天内创立公司法人,能够预料批准改成「投资·经营」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采取为进行准备工作转换「短期逗留」在留资格可以逗留毕业后最长180天的特别措施。关于对象者详细条件介绍在入管局本页上。
〈有关创业的手续指南〉(多种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