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将违法残留者不拘束而通过简易手续强制出国的制度。当对象者应该完全具备如下条件。
⑴有出境的想法亲自出面到入国管理署
⑵不符合违法残留之外的退去强制事由
⑶由于偷窃罪等的一定罪名没有被判处过徒刑或监禁
⑷过去没有受到过强制退去处分或奉到出国命令出境
⑸能够预料从本国确实迅速出国
奉到出国命令出境时,原则上自从出境日本至1年期间不准再入境。
希望奉到出国命令回国时,携带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等身份证明书出面到地区入管局。对于符合条件的出面者交付「出头确认书」,受到所实施违反调查的地区入国管理局等的出面日期和场所的指示。其后接收交付「出国命令书」。出国命令制度关联本页
【回答】
取消现有居留资格情况所在入管法22条4而规定。除难民认定者。
①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有关上岸拒绝事由的符合性叫入国审查官认错判断就取得上岸许可认证等。
②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歪曲在我国进行的活动内容就取得上岸许可认证等。
③ 申请者说谎除在我国进行的活动之外的事实,取得上岸许可认证等。
④ 除符合①至③外,提出虚伪的文件取得上岸许可认证等。
⑤ 继续3个月以上期间不进行与现有居留资格有关的活动(除不进行该活动而居留有相当理由时)。对象居留资格是「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
有关居留资格取消制度的关联页
★依据在平成21年7月15日的入管法改正,新加上①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居留特别许可,②作为配偶者身份的活动不进行继续6个月以上而居留(除有正当理由时),及③上岸后或者从登录的居留地退去90天之内不申报现居留地(除有正当理由时)或申报冒充居留地。该制度自从发布后3年之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