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作单位不发工资,请问怎么办才好?
【回答】
工资对于劳动者应该在各月一次以上的规定日期以货币照发。(作为全部照发的例外,比如税款的预扣征收及社会保险费等有法律规定时,或者公司职工住宅的费用等雇主和劳动者之间有协定时可以扣除。)企业继续存在而发生不进行照发工资的情况,调查原因后申告向管辖事业所所在地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委托基于权限的行政指导。同时请在大阪劳动局内相谈窗口相谈一下。(应对语言:英语·葡萄牙语·中文)另外,在大阪府综合劳动事务所有事先预约可以用英语·中文应对。
因企业倒产无法照发工资情况下,由各职员自己确认未领取的工资金额。在公司倒产时一般由所裁判所而定的破产管材人担当清算之情况较多,对此管材人应申报该金额。清理公司过程中如有财产,首先清算抵押权等的被担保债权及缴纳税款后如有余额才可以结工资债权。但大概回收率很低。因此为救济劳动者,在发生法律上成立倒产或中小企业的事实上倒产的情况下,利用基于有关确保工资的法律而成立「未发工资垫付制度」,有时可以确保工资。此制度是对于由于公司「倒产」未照发工资依然退职的劳动者,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祉机构垫付未发工资的一定范围内的制度。可以享受垫付者,
⒈ 在接收适用劳动灾害保险而在1年以上期间进行事业的企业里作为劳动者被雇用,由于企业倒产退职而剩下未发工资者。(未发工资总额未满2万日元是不适用
⒉ 自从对于裁判所申述倒产等的日期或对于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请的有关倒产事实认定日期提前6个月一天开始到2年间中退职者。
以外国人劳动者、按时临时工、零工劳动者也可以作为对象。垫付对象的未发工资是自从退职日期提前6个月起算到垫付请求日前一天中满期支付的「定期工资」「退职手当(补贴)」。
垫付金额为未发工资总金额的80%,此总额有上限。有关垫付未发工资制度,请向所管辖的劳动基准监督署或劳动健康福祉机构垫付制度相谈室(044-556-9881)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