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住在日本的日本人与外国人夫妇的情况

【问题】长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和日本人之一对夫妻。目前考虑离婚,怎么办理?

【回答】
〈遵照法〉
为成立离婚首先必须决定根据哪一方国家的法律办理。在「关于适用法律的通则法」27条上作为离婚遵照法可采用①夫妇共通本国法,②没有该法律,夫妇共通常住地的法律,③此也没有,与夫妇有最密切关系国家的法律。外国人和日本人的夫妇虽然没有共通本国法,但可判断双方常住地在日本的话,基于日本的法律可以办离婚手续。即以协力离婚、调停离婚、裁判离婚可以成立离婚。办理裁判离婚,作为离婚原因能够承认的相当理由也基于日本法律而定。

〈离婚效力〉
有些对方国家本生不承认离婚或不承认通过协议的离婚。请在日大使馆·领事馆确认一下所在日本成立的离婚是否在本国也有效力。

〈协议离婚〉
夫妇双方都同意离婚情况。离婚申报上填写必要事项,签名·盖章之后提出给市町村办公处。有未成年的孩子,应该决定亲权者。也需要2名征人的签名·盖章。

〈调停离婚〉
夫妇之间对于办理离婚,或者由于分与财产、赔偿、养育费、与孩子会面谈判权、亲权者等不成立协议时,可以申请调停。此并不是裁判,因此没有由审判官(裁判官)判决离婚。调停没谈妥就调停不成立,采取「裁判」或「申请撤回」。调停达成协议就做成「调停笔录」,对于双方合意事项具有与由于诉讼得到的判决同等效力。调停向所管辖对方居住地的家庭裁判所或通过双方的同意而选定的家庭裁判所。如有特别理由,请与管辖家庭裁判所商量。

〈裁判离婚〉
在家庭裁判所进行的调停没谈妥时,向家庭裁判所可以提起离婚审判。为成立离婚必需所民法而定的离婚理由。一般办理裁判离婚委托律师的情况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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