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遵照法〉
在通则法36条上表记继承以被继承人之本国法为准。继承原则上由两种立场。其中一个是「继承统一主义」,不管继承财产的种类、所在地点等,将所有相关关系由被继承人本国法而决定。另外一个叫「继承分割主义」,将继承财产分类动产及不动产,动产以被继承人本国法,不动产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定。采取「继承统一主义」的国家是德国、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采取「继承分割主义」的国家是英国、美国、法国等。
〈反致〉
在办理继承时,如本国的国籍私法有将居住地法作为遵照法的规定,成立「反致」能够判断居住地在日本,根据日本民法决定继承。
〈审判管辖〉
死去者居住在日本或继承财产所在日本时,也有一种看法就是在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具有关于该外国人财产的继承方法之审判管辖权。因此死去者留下很多借款,在日本居住的法定继承人办理继承的限定承认或继承放弃,如在本国法上可承认办该手续,可以向日本的家庭裁判所提出申述。
【回答】
〈遵照法〉
日本人配偶者死去时,依据日本民法。配偶者是外国人时也有法定继承人的权利。
〈分割遗产〉
继承人有几名,进行经过洽谈「遗产分割协议」。洽谈谈妥达成合意,继承财产分法任意随便。所民法而定的配偶者法定继承分是,继承人有配偶者和孩子时成为2分之1。继承人是配偶者和父母亲时,配偶者继承部分成为3分之2。配偶者和兄弟姐妹时,配偶者继承部分成为4分之3。有遗言,基本上按照遗言意向,但此时也可以主张作为遗留部分要求法定继承分之一半。
【回答】
写遗嘱的方式〉在1961年成立「有关关于写遗嘱的方式触犯法律的条约」,日本批准该条约,因此制定「关于遗嘱方式遵照法的法律」。依据该法律适合如下所述当中的一个就对于遗嘱方式承认有效。
①行为地法
②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时或死去当时持有国籍国家的法律
③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时或死去当时所住地的法律
④遗嘱者在成立遗嘱时或死去当时所经常居留地的法律
⑤对于关于不动产遗嘱所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
居住在日本可以根据所行为地的日本法做成遗嘱。在日本一般有「亲笔证书遗言」、「公正证书遗言」、「秘密证书遗言」。由于公正证书的遗嘱在公证人办公处而做成。
〈遗嘱效力〉
决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的遵照法是依据通则法37条,所该遗嘱成立当时遗嘱者的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