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将医疗保险分类起来有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及其他保险(供济组合保险或船员保险)。加入健康保险与国籍、性别、工资无关,当就职适用事业所者为被保险者。
〈适用事业所〉
①强制适用事业所
常时雇用5名以上人员的个人事业所(除农林水产业、服务行业)
常时雇用人员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或法人的事业所
②任意适用事业所
不当强制适用事业所而通过社会保险事务所长等的认可,成为适用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事业所
〈被保险者〉
外国人在适用事业所里被常勤雇用就为被保险者。
在适用事业所里被雇用而从被保险者除外者,
⒈ 船员保险·供济保险等的被保险者
⒉ 临时雇用者,如下所述,
ⅰ) 日工(未满1个月)
ⅱ) 定以2个月之内期间的就业者
⒊ 在所在地点不一定的事业所或事务所就业者
⒋ 就业季节性业务者(除超过4个月期间继续被雇用时)
⒌ 在进行临时性事业的事业所就业者(除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被雇用时)
另外,勤务形式为临时工,就劳时间为大约常勤从事员的4分之3以上者也可以加入。
【回答】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条件〉
除以下所述者
⒈ 加入其他公共健康保险者
⒉ 受到生活保护者
⒊ 未持有日本国籍者(国民健康保险施行规则1条2项)
·未持有居留资格
·持有居留资格居留在日本而决定居留期间未满1年者
·未办理外国人登录者
⒋ 与日本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包括医疗保险)的国家而出身,具有在本国加入社会保障的证明者
短期居留的外国人居留期间为未满1年,因此不能得到加入条件。以短期居留的居留资格来日本时,请事先加入海外旅游保险等预备不测的生病、受伤。
持有「外交」「公用」居留资格者免责外国人登录义务,关于「公用」不适用有关外国人登录的规定,以居留期间为1年以上而定,成为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者。
【回答】
国民健康保险基于互相扶助之精神而设立的制度。其主要财源以保险费(税)而成立的,由于拖欠缺乏保险费(税)就以国民健康保险无法供给医疗费,一旦大事临头,不能成立保险的互相扶助构造。依据国民健康保险法,没有任何特别事情拖欠保险费时:
⒈ 自从缴纳期限经过1年以上可以要求保险证的返还。(由于此理由返还者另外交付「被保险者资格证明书」,在保险医疗机关等接收诊察时提出该证明书,既然支付诊察费用全金额。
以后向市·区町村地方政府的窗口申请退回保险给付部分。)
⒉ 拖欠1年6个月以上期间,可以禁止保险给付的一部分或全部。
⒊ 拖欠此以上期间以保险给付充当拖欠保险费。
其他,有时扣押保险费支付者的财产。
无论如何不能支付,请尽量早日向市区町村办公处的国民健康保险担当窗口商量。
〈保险费(税)〉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由市町村地方政府计算方法上稍微由区别。一般,加以根据加入家庭的收入、资产而定金额的「应能割」和根据被保险者每个人、每个家庭的规定金额而定的「应益割」,此合计金额为保险费。基于前一年收入算出保险费,因此有时虽然前一年收入高但今年收入锐减,支付很困难。在这样情况下,有如下所述特别理由,依据条例及规章可以要求保险费的减免及征收延期。
⒈ 由于灾害等对于住房、事业所等受害时
⒉ 由于生病、受伤等的理由失业时
⒊ 由于退职、解雇等的理由减少收入时 等
如您的收入大幅度减少,将证据提交给市町村政府的国民健康保险窗口,请商量是否当减免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