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资格是办理外国人登录而居留期间预定为1年以上者作为对象,因此这位父亲未具备加入条件。在日亲属是健康保险加入者而且父亲能够受到扶养认定,请向工作单位打听以下可不可以享受健康保险的适用。
以探亲将亲属招来时,在日亲属在「身份保证书」中约定「承担所申请人在日本居留的一切费用」之大意。为完全此责任和义务,请以本人及家属关于医疗费的支付方法与医院商量。
因无保险当做保险外诊疗(自由诊疗),有时不经过以1点分为10日元之算法算出。根据医疗机关此算法不同,但愿在利用医疗机关前确认此医院的保险外诊疗费算出方法才好。
〈在医疗方面的公共安全网〉
①对于旅游在日本国内中病倒住院,但没有任何疗养方法和救护者的外国人,认为当做「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对待法」(以下称为「行旅病人法」)的对象者。但是此提问,对于在日本国内有交流亲属的外国人,可以判断有救护者,因此不能当做行旅病人法的适用对象。另外门诊治疗不当做行旅病人法的对象。
②由于地方自治体(地方政府)进行的填补事业
在几个自治体(东京都、神奈川县、兵库县等)设立填补未支付医疗费的制度。
③免费低额事业 基于社会福祉法人的医疗事业。不关国籍、入管法上是否适法都可以适用。
④由公费承担的医疗(以健康保险优先,有时要求将一部分费用由自我承担。)
·基于传染病预防法7、21条的传染病
·精神病的措施住院
·结核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