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个人以自己使用的目的进口药品等时,原则将报关用的进口报告书等的必要文件提交给地方厚生局(货物到达关西机场及大阪海关、神户海关时,近畿厚生局),必须取得「药监证明」。但属于毒品、烈性药或处方药的数量所鉴于用法及用量的相当于1个月分之内,其他药品及医药部外品的数量所鉴于用法及用量的相当于2个月分之内时,可以只限在海关报关。
详细请参照这里。
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监视指导·麻药对策课:传真:03-3501-0034 厚生劳动省近畿厚生局:06-6942-2241(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