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生活保护法以日本国民作为对象,对于未持有日本国籍者(以下称为「外国人」)不能适用。但对于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生活贫困者中具备一定条件的,作为行政措施可以进行准用生活保护法的保护。一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以下所述,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中之一个。
⒈ 居留资格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2符合者
所别表第2表记的居留资格是 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⒉ 以「关于所基于与日本国家和平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的出入国管理特例法」而定的特别永住者
⒊ 依据「关于难民地位之条约」(以下称为「难民条约」)第1条规定或「关于难民地位之议定书」1号规定,适用难民条约符合者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国人当准用生活保护时,保护的实施责任由管辖该外国人居住地的保护实施机关承担,因此,请向管辖外国人登录居住地的保护实施机关询问一下。
【回答】
依据自从平成20年1月起施行「改正关于中国残留日本人等促进顺利回国及永住回国后的自立支援之法律」,经过具备条件的中国残留日本人及配偶者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领取生活给付金。以前领取生活保护时,比如从生活保护费扣除赴中国的渡航费用等有各种限制,但新支给的「生活给付金」上没有这样限制。同时,原来将年金一笔缴纳就可以领取3分之1的年金,但现在当做本来将该缴纳的年金保险费之全金额已经都缴完,支给国民年金的满额。大阪府福祉部地域福祉推进室社会援护科:06-6944-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