よくある生活質問集・常问问题

出入境

Q: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遗失了护照时,请问该怎么办?

A: 外国人如果遗失了护照,请办理如下手续:

  1. 到最近的警察署递交失物报告,取得「失物报告受理证明书」及「被盗报告受理证明书」。
  2. 向本国的驻日本使馆联系,重新申请办理新护照(临时护照・出国证明书等)。

Q: 请问什么是在留资格?有什么样的在留资格?

A:“在留资格”是指外国人在日本居留期间被允许从事的活动种类,由《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规定,分为若干类别。

在留资格一览表

Q:以短期滞留资格来日本,能延长停留期限吗?

A: 短期滞留在留期间更新原则上仅在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下允许。

情请参阅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官网。

Q: 想以语言教师身份在日本工作,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A: 根据雇主不同,申请的在留资格有所不同。

  1. 「教授」在留资格:
    大学或相当机构、高等专门学校进行研究、指导或教育活动。
  2. 「教育」在留资格:
    小学、中学、高中、特殊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各类学校或相当机构从事语言教育或其他教育活动。
  3.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
    在企业经营的语言学校任教,或在企业内部培训中担任语言培训讲师等。

有关各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请浏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Q: 请问留学生毕业后能继续进行求职活动吗?

A: 如果留学生在毕业时还没有找到在日本的工作时,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后,就可以继续求职活动。教育机构以进行就业支援为前提,毕业后可以以最长1年时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进行求职活动。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请问可以取得“留学”在留资格的教育机构有哪些?

A: 包括日本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中(含中等教育学校后期课程或特殊支援学校高中部)、中学(含中等教育学校前期课程或特殊支援学校中学部)、小学(或特殊支援学校小学部)、专修学校、各类学校或相当机构。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想与海外外国人在对方国家结婚,婚后将其接到日本生活,应如何办理?

A: 结婚手续:先在海外办理有效的结婚手续。申请家族团聚签证有以下两种方法:

家族团聚签证手续

  1. 签证事前申请: 外国人直接向海外日本大使馆申请日本人配偶等签证。
  2. 在留资格认定证书:日本人配偶回国后,向入管局代理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发放后邮寄到外国配偶,在驻外日本大使馆大使馆取得签证。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作为留学生想接妻子和孩子来日本,请问该办什么手续?另外,来日后妻子可不可以工作?

A:接妻子来日的留学生本人可向就近入管申请「家族滞留」在留资格认定证书。申请「家属滞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详情,请向入国管理局询问。

「家族滞留」在留资格不允许就业,但可向入管局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兼职(有时间和内容限制)。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我现在和日本人男性再婚,以前的那段婚姻有个10岁的孩子,想接他到日本一起生活。

A: 现在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孩子,不是和现在的配偶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所谓的“前夫(妻)的子女”时,可申请“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获得在留许可。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夫妇,请问孩子出生后应该办哪些手续?

A: 在父母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孩子也成为外国国籍,因此需要办理“在留资格取得”。“在留资格取得”应从出生之日起30天以内到入国管理局申请。从出生之日起60天以内从日本出境时(想以再入国许可出境的情况除外)就没有必要申请。如果父母没有以正式的在留资格逗留或是处于强制离境手续中时,孩子的在留资格取得也得不到许可。

<出生申报>
在14天以内向市町村提交出生申报。提交了出生申报后,在居住地以“出生过渡滞在者”的身份发出住民票。(如果在30天以内不申请在留资格,住民票就会取消。)

<在留资格取得>
申请以出生为由的在留资格所需要的文件如下:

  • 出生证明的相关文件(出生证明书,母子手帐等)
  • 在日本从事某些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
  • 护照(不能提交护照时所需要的理由书)

<在留卡>
取得在留资格,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就会签发“在留卡”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我持有长期在留资格,若想暂时回国,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A: 中长期在留者若暂时出国并计划以同一在留资格重新入境居住日本的话,根据出国时间的长短,有以下两种方法:

出国期间为1年以内时(视同再入国许可):
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在留卡(特别永住者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外国人,出境后1年以内(若在留期限不足1年,则以该期限为准。特别永住者为2年以内)其后再次入境日本并继续同一在留资格居留的,无需再入国许可。但此制度下的有效期不可在海外延长,所以在出境后1年以内(*)没有再入境,就会丧失在留资格。

出境超过1年时(特别永住者为2年)(再入国许可):
在出境前,可以在最近的入国管理局取得“再入国许可”。

有效期限: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特别永住者为6年)。

详情请参阅总务省的网页。

Q: 我以“短期滞在”来日,请问可以拿到在留卡吗?因为准备更新“短期滞在”,打算在日本在住3个月以上,希望可以签发身份证明。

A: 持“短期滞在”资格入境者,即使延长居留期超过3个月,也不会发放在留卡。在留卡仅发放给在日本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符合以下状况的外国人将不获签在留卡:

  1. 在留期限被认定为“3个月以下”的人
  2. 持“短期滞在”在留资格的人
  3. 持“外交”或“公务”在留资格的人
  4. 作为相当于①至③类外国人的人员,并由法务省令规定之人
  5. 特别永住者(发放“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6. 无在留资格者

以「短期滞在在留资格来日本的人,即使更新后在日本可逗留3个月以上,也不发给在留卡。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网页。

Q: 请问如果搬到其他市区町村或移居海外时该怎么办?

A:若搬往他市区町村,应先在现居地市区町村役所提交“迁出届”,迁入新住址后14日内在新住地役所提交“迁入届”。 办理时需携带“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及“迁出证明书”。 若在同一市区内搬家,也需在搬入后14日内提交“迁居届”。

此外,若移居海外,也需提交“迁出届”。此时不会发放“迁出证明书”。若持再入国许可重新入境并确定住址,也应在14日内携带护照与在留卡办理迁入手续。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可能会导致罚则或在留资格被取消。

详情请参阅总务省的网页。

国籍・结婚

Q: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国内结婚时,请问手续应如何办理?

A:

<婚姻的方式>
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日本结婚时,应按照其居住地所在的日本法律程序办理。日本籍一方需要提供户籍誊本,外国籍一方需要提供护照、“具备结婚资格证明书”等。所需文件因出身国不同而异,请向拟提交结婚申请的市区町村窗口咨询。

<婚姻的成立>
在日本办理的婚姻在日本国内是有效的,但并不一定在外国人本国也被承认为合法婚姻。请向所在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馆等确认。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是由外国政府机关等出具的证明,表明该外国人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条件。通常可在驻日使领馆办理。若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为外语文件,需附上日语翻译。部分国家不发放此类证明书,此时需提交替代文件。

Q: 若双方同为外国人,想在日本结婚时,请问手续应如何办理?

A:

<日本的方式>
外国人之间结婚时,可依据结婚地所在国(日本)的法律,于居住地所属的市区町村窗口提交结婚申请。此时,双方应在各自的驻日使领馆取得各自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文件,并附上翻译。翻译可由本人或民间翻译公司等任何人完成,但翻译者必须签署姓名和地址,并保证翻译内容与原件一致。另外,也有提供翻译证明书的服务。一旦该结婚申请被受理,即表示在日本法律上婚姻正式成立,但是否在本国同样有效,请事先向驻日使领馆咨询。

<本国的方式>
外国人双方可以根据共同本国法,或其中一方的本国法规定的方式提交婚姻申请。由于部分国家的领事馆不受理婚姻登记,请事先确认。

Q: 想了解日本人与外国人在海外结婚的手续。

A: 日本人和外国人在对方国家或在第三国办理结婚手续时、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考虑:

<依照对方国家或结婚举办地的方式>
按在对方国家或婚礼举办国依其法律提交结婚申请。双方需准备好该国要求的所有文件。提交后,为向日本机关报告,可将结婚证明书提交日本驻外使领馆,或直接邮寄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此手续须在婚姻成立后三个月内完成。如果结婚证明书为外语文件,需附日语译文。

<依照日本的方式>
是将所需要的资料直接寄到原籍地的市区町村政府的方法。所需文件与外国人与日本人在日本结婚时要求的文件相同。

<日本人的“结婚要件具备证明书”>
此证明书可根据户籍副本,由住所地的法务局或日本驻外使领馆签发。

详情请参阅法务省・民事局的网页。

Q: 多年居住在日本的不同国籍外国人夫妇想要离婚,请问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A:

<准据法>
因异国籍外国人夫妻没有共通本国法,因此以①所共通常住地国家的法律,②若无共同常居地,则以与双方关系最密切国家的法律为准。在此情况下,判断共通常住地为日本时,就以日本的法律为准据法。详情请向各自的驻日使馆确认。

Q: 请问离婚后外国人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A: 中长期在留者中,以配偶身份持有家族滞在特定活动日本人配偶等以及永住者配偶等在留资格居留的人,如果与配偶离婚或丧偶,须在14日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申报。

<和日本人离婚的情况>
与日本人离婚后,将失去“日本人配偶等”的在留资格。根据1996年入管通知,若离婚的外国人正在抚养未成年的日本籍子女,可能获准变更为“定住者”在留资格。

<外国人之间的离婚>
若配偶为永住者,则持“永住者配偶等”在留资格;若为就劳或留学在留者的配偶,则为“家族滞在”资格。离婚后将失去相关在留资格。

此外,持“日本人配偶等”或“永住者配偶等”资格在留者,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从事配偶活动,也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

Q: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如果想与日本人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慰谢料)或财产分割吗?

A: 关于离婚的慰谢金和财产分割,如能在离婚时协商一致,可将协议内容制作成公证书。

<准据法>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相关的慰谢金及财产分割问题,适用与离婚相同的准据法。若日本人与外国人夫妻在日本有共同常居所,则适用日本法,由家庭裁判所通过调解或诉讼决定慰谢金及财产分割金额。慰谢料的金额依婚姻年限、原因及对方的支付能力而异。财产分割仅限于婚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此外,平成19年4月1日起,配偶还可请求婚姻期间养老金的分割。

Q: 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想立遗嘱。应采用哪种形式?遵循哪国法律?

A:

<遗嘱的形式>
1961年通过的《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冲突的公约》,日本已批准并制定了《有关遗嘱形式准据法的法律》。根据该法律,若符合以下任一项,该遗嘱在形式上即为有效:

  1. 行为地法
  2. 遗嘱人在遗嘱成立或死亡时拥有国籍的国家法律
  3. 遗嘱人在遗嘱成立或死亡时住所所在地的法律
  4. 遗嘱人在遗嘱成立或死亡时常居所所在地的法律
  5. 关于不动产的遗嘱,适用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若居住在日本,可依据行为地即日本法制作遗嘱。日本的主要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公证遗嘱须在公证处办理。

自2020年7月10日起,《关于法务局保管遗嘱书等的法律》开始实施。根据此法律,原本多由个人在家保管的自书遗嘱,现在可由法务局代为保管。该制度可防止遗嘱丢失或篡改,且无需再向家庭裁判所申请检认。费用也低于公证遗嘱。

详情请参阅法务省的自笔证书遗书保管制度

Q: 我和家人长期在日本居住,希望申请归化,这可能吗?手续在哪里办理?

A: 外国人可以通过归化取得日本国籍。其条件依据《国籍法》规定如下:

<住所条件>
在日本连续居住满 5 年以上

<能力条件>
年满 20 岁,并在本国法律上具备行为能力

<品行条件>
品行端正

<生计条件>
能依自身或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亲属的资产或技能维持生计。


<国籍丧失条件>
须无其他国籍,或因取得日本国籍而丧失原国籍。

<思想条件>
不得企图以暴力手段破坏日本宪法或现行政府,且不得加入相关组织。

(缓和条件)若申请人与日本人有亲属关系、或生于日本等,与日本有地缘关系者,其归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归化获批后,将建立新的户籍。
归化的咨询及申请窗口,请参阅法务局网页。

医疗·福祉

Q: 我想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请问外国人可以加入吗?

A:

<国民健康保险的加入条件>
以下人员除外:

  1. 已经加入其他公共健康保险的人
  2. 正在接受生活救助的人
  3. 不具备日本国籍的人(国民健康保险施行规则第1条2项):
  • 无在留资格者
  • 不获发住民票的人(即使确定的在留期间不足3个月,但若持有「演出」、「技能实习」、「家属滞在」、「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者,根据客观的资料等进行评估后,认定其日本逗留超过3个月,也有可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
  • 持「特定活动」在留资格,且该在留目的为接受医疗,或为照顾接受医疗的人
  • 来自与日本签有包含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且持有本国政府发行的社会保障加入证明书
  • 此外,即使持有“公务”在留资格且在留期限超过3个月,虽然不会制作居民票,但仍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

Q: 国民健康保险费用太高,无法支付,该怎么办?

A: 如果实在无法支付,请尽早向市区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负责人窗口咨询。若有特殊原因,可根据条例或规定申请保费的减免或征收延期。

Q: 长期居住在日本,在临时回国期间患病时,请问用国民健康保险能补偿到医疗费吗?

A: 国民健康保险可适用于海外就诊的医疗费用。但是,以下情况不在补助范围内:

  1. 在日本国内不适用保险诊疗的治疗
  2. 以治疗为目的而前往海外的情况

详情请咨询市町村的国民健康保险窗口。

Q: 我担心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请问在哪里可以检查?

A: HIV病毒(AIDS的感染源)抗体通常在感染后6~8周形成,因此请在怀疑感染的时间点起至少3个月后再接受检测。可在保健所匿名免费检测。

Q: 我怀疑得了忧郁症,想到精神医疗科诊察。

A: 如果因为无法适应日本生活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精神失衡,希望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可向以下机构咨询(原则上服务语言为日语):

也可以检索大阪府面向外国人的医疗信息指南(Osaka medical net), 大阪府医疗信息网络

Q: 我在本国常用的药在日本买不到,所以想让人从国内寄来。请问应注意什么要点?

A: 若个人以自用为目的进口医药品等,可能需要办理手续。自2023年2月1日起,“医药品等进口确认信息系统”开始运作,可在网上办理。
详细请询问厚生劳动省近畿厚生局:06-6942-4096。

Q: 日本与哪些国家签有社会保障协定?

A: 为防止年金的重复缴纳,并能合并计算缴费期间,日本与若干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协定内容因国家而异。有关最新信息,请浏览厚生劳动省的网页。

Q: 想工作,所以希望把孩子送到保育所(托儿所)

A: 保育所是由厚生劳动省主管的儿童福利设施,当监护人因工作等原因无法照顾孩子时,可将孩子托付较长时间。可托管从0岁至入小学前的儿童。保育所大致分为两类:

  1. 认证保育所:符合《儿童福利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自治体认可的保育所。保育费根据监护人收入、居住地及孩子年龄而异。
  2. 未认证保育设施:指未获认证的婴儿宿舍、临时托儿所等。保育费因设施不同而异。

进入(1)的认可保育所,必需要有养育者因工作(预备就职)等事由而无法照顾孩子的理由。请向市町村的担当科申请。(2)的认可外保育设施的情况,在各保育设施办理申请手续。

从2026年起,“儿童皆可入园制度”将正式实施。即使家长未工作,也可将学龄前儿童托付保育所等。2024年起,全国已有100多个自治体开始试行。请向居住地自治体确认。

对象:6个月至未满3岁的儿童。可托管机构:保育所、认证儿童园、幼儿园、地区型保育事业所、地区育儿支援据点等

使用时间:每人每月上限10小时

Q: 我是已经离婚的外国籍母亲。在日本养育儿女生活很辛苦,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获得援助

A: 如在离婚后继续养育日本人的亲生孩子,离婚后也有很大可能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这样,从母子福利的角度,可获得生活支援。

  1. 儿童津贴(不限于单亲家庭)
    外国人若已进行居民登记并抚养符合条件的子女,可申请领取。领取时在收入上有限制。
    申请处:市区町村的津贴部门
  2. 儿童扶养津贴
    该津贴面向监护到18岁生日后最初的3月31日为止(或有一定残障的则未满20岁)的儿童的父母,或代替父母抚养并同居生活的人,符合一定条件即可领取。领取有收入限制。详情请参照大阪府福祉部的网页。
    申请处:住所地市区町村的儿童抚养津贴负责人

有关其他制度,请浏览大阪府福祉部提供的“针对单亲家庭等的各类信息

Q: 请问外国人也能领取生活保障吗?

A: 生活保护法,仅适用于日本国民,无法直接适用于无日本国籍者(即外国人)。但在日本居留、生活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可通过行政措施,比照《生活保护法》的规定获得援助。请向管辖居民登记的市町村福祉科询问。

劳动・工作

Q: 外国人想找工作,请问怎么找?

A: 可以在以下公共机构接受工作介绍服务。

★ 配置有外语翻译的大阪府内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Work),外国人就业服务台

  1. 大阪府外国人雇用服务中心
    大阪市北区角田町8-47 阪急大厦(Hankyu Grand Bld.)16楼
    电话 06-7709-9465
  2. 公共职业安定所堺
    堺市堺区南瓦町2-29 堺地方合同厅舍1~3楼
    电话 072-238-8301

Q: 工作单位不发工资,请问怎么办才好?

A:按照规定,工资必须以流通货币形式、直接全额支付给劳动者,每月至少一次并在固定日期发放。如果出现工资未支付的情况,建议您向公司所公司所在地主管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咨询。另外如果是因为公司倒闭导致工资未支付的情况,根据《确保工资支付等相关法律》,劳动者可以通过“未支付工资垫付制度”来获得补偿。此项制度也可以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商量。

此外,大阪府综合劳动咨询中心如提前预约,也可以提供英语和中文的咨询服务。

Q: 我是兼职员工。因孩子学校活动向上司申请带薪休假,却被告知兼职没有带薪假。这在日本制度上是真的吗?

A: 雇主必须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为在一定期间内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相应天数的带薪休假(有休)。带薪休假,是指连续工作6个月、出勤率达到在规定工作天数的80%以上的劳动者,就享有此权利。不仅正式员工,轮班打工或兼职员工只要符合该条件,也可按每周的工作“天数”或“小时数”比例获得带薪休假。此外,有休可由劳动者在希望休假的前一天之前提出申请,无需说明理由。雇主仅在员工休假会严重妨碍正常业务运作时,才可要求更改日期,但不能仅以“太忙”为由拒绝。

Q: 公司突然通知我从下个月开始要降低工资,我只能接受吗?

A: 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原则上应由雇主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工作规章、或与工会协议(劳动协约)协商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变更劳动条件也必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因此,雇主不能单方面决定降低工资。若有调整必要,雇主需向劳动者作出合理说明,并取得其理解与同意。

Q: 我签了一年雇用合同,但因个人原因提出中途离职,公司以“违约”为由扣除部分工资结算,我无法接受。

A: 在雇用契约条款上有明确期限,原则上如没有任何相当理由就不能中途辞职。应详细说明情况,争取雇主理解。关于工资的清算,根据“无劳动则无报酬”原则(No work, no pay),未工作的期间不支付工资属正常。但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金额”。因此如果原来的契约上包括以上所述的内容,此契约自身就是违法。详情请向外国人劳动者咨询台咨询。

Q:我在工厂工作。在日本人班长的领导下,和来自同一个国家的4名伙伴一起工作。今天,班长对我说 “希望你辞职”。我必须按照班长说的辞职吗?

A: 离职的情况一般分为三类:①按照自己的意愿,劳动者自行提出离职(辞职);②雇主要求离职(解雇或劝退);③因处分被强制离职(惩戒解雇)等。请你根据情况判断属于以下哪一种:

  • 如果上司半开玩笑地说“希望你辞职”的话,则该发言属于雇主正式方针或决策的可能性较低。即使被告知“希望你辞职”,也没有必要因此而服从并辞职。
  • 若因工作中连续出现失误而被上司告知“希望你辞职”,则有可能该言辞反映了用人单位的正式方针。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基于自身方针劝导劳动者离职的行为,称为“劝退”(日文:退職勧奨)。劝退仅属“要求劳动者考虑辞职”的状态,因此是否实际离职,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人的判断。原则上,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契约。
  • 若因本人造成重大问题而被上司告知“希望你辞职”,则该言辞有可能属于“惩戒解雇”的通知。在工作中或私人生活中,若有施以暴言、暴行、骚扰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从事降低用人单位信誉、造成损害等行为时,可能会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处分(即惩戒处分)。具体而言,何种行为将受到何种处分,均由《工作规章》(就职规章)中加以规定。若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称为“惩戒解雇”。在此情况下,确认惩戒处分的理由以及工作规章中的依据条款,极为重要。若劳动者对惩戒处分的理由无法认同,或该处分并未依据工作规章的规定实施,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撤回处分的要求。

Q: 我是技能实习生,1月几乎每天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8点。2月没那么忙,所以平时早上9点开始工作,晚上6点就结束了。1月的工资和2月的工资是一样的,没有加班费,这正常吗?

A: 在雇主指挥、命令之下工作的时间称为“劳动时间”。除了休息时间,原则上一周40小时,一天8小时为“法定劳动时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工作的话,可以作为劳动时间外加班得到额外工资(加班费)。另外,雇主必须给劳动者每周至少1天,或每4周至少4天的“法定休息日”,如果在休息日工作,也应支付加班工资(休假加班费)。加班工资的加成比例(即比平常工资高出的部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最低标准。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技能实习生。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农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等行业不适用这些加班规定,敬请留意。

Q: 在工作单位受到性骚扰,日本上司对我说带有性意味的话让我很不舒服,请问可以怎么处理?

A: :在工作单位受到性骚扰,日本上司对我说带有性意味的话让我很不舒服,请问可以怎么处理? A: 根据《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第11条规定,雇主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劳动者因性言行而在劳动条件上受到不利影响,或工作环境受到侵害。受性骚扰的劳动者可要求雇主妥善处理,也可向工会等组织咨询。大阪府综合劳动事务所设有性骚扰专门咨询电话:06-6946-2601( 性骚扰咨询专用电话)。

Q: 工作单位倒闭了,收入来源断绝。请问能否领到失业补助?

A:雇用保险的失业补助适用于因倒闭、解雇、自愿离职、退休等原因失业,虽有劳动意愿与能力但暂时无法就业者,在重新就职前的,为谋求稳定生活尽量早日找到工作而提供补助。因倒闭、解雇等非自愿离职者属特定受给资格者。对于“特定受给资格者”或“特定理由离职者”(指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未获续约而离职的人,或因正当理由离职的人),如果在离职日前一年的时间内,有6个月及以上的月份属于加入了雇佣保险、且每月有11天以上作为工资支付基础的工作天数,则可领取失业给付。请前往最近的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Work)办理领取基本补贴(失业补助)的手续。

Q: 打零工的人能加入社会保险吗?

A: 打零工的人要加入社会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每周规定工作时间及每月规定工作日数达到同一单位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三以上
  2. 若未达上述标准,也需符合以下短时间劳动者条件全部要求:
  • 每周规定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
  • 工作期满1年以上或预期超过1年
  • 月工资在8.8万日元以上
  • 非学生
  • 任职于员工数501人以上的企业

Q:因生病无法继续工作,休职期间没有薪水,非常困难。

A: 若因非工伤疾病或受伤疗养而休职,可从健康保险获得伤病津贴。为了治病或受伤的疗养,从病休开始连续3天为等待期,自第4天起因无法工作而休息的日子起发放。这个等待期间也包括带薪休假、周末及节假日。支付最低金额是, “将支付开始日前过去12个月的平均标准报酬月额,除以30日的金额(伤病津贴日额)的3分之2的金额”。

事件·事故

Q: 因交通事故成为受害者并住院,可以请求哪些损害赔偿?

A: 可以从加害人加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简称自赔责任险)或任意保险中获得赔偿。自赔责任险仅适用于人身事故。此外,该保险的赔偿金额有上限(120万日元),超过部分则由任意保险进行补偿。

若加害者不明、未加入自赔责任保险或没有赔偿能力,可以通过“政府补偿事业”获得与自赔责任保险相同水平的赔偿。如果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等手续不清楚,可前往交通事故咨询窗口咨询。由于原则上仅提供日语服务,建议携带口译人员同行。

此外,大阪律师会的外国人法律咨询服务里,有可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提供咨询服务,可以为外国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咨询时可使用翻译服务(翻译费用全免)。
关于外国人法律咨询的详情,请在以下网页查询。

  1. 律师会交通事故咨询
  2. 律师会外国人法律咨询
  3. 汽车保险请求咨询中心
  4.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

Q: 骑自行车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A: 根据道路交通法,自行车是车辆的一种。所以即使是自行车的事故,亦要向警察报告。

若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坏,将产生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若存在重大过失,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为应对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责任,大阪府根据自行车条例规定,加入自行车保险视为义务。

Q: 购买自行车时,销售店建议我进行防盗登记,有必要吗?

A: 根据《促进自行车安全使用及综合推进自行车停车对策法》,利使用自行车的人必须为所使用的自行车办理防盗登记。同时,自行车销售店也被要求积极劝导顾客进行防盗登记。

防盗登记不仅有助于防止自行车被盗,在被盗后快速找回时也十分有效。此外,若自行车停放在禁止停车区域被自治体强制移除,在办理返还手续时,防盗登记也会被使用。

大阪府自行车商防犯协力会
公益社团法人  大阪府防犯协会联合会

Q: 外国籍丈夫因伤害罪被警察逮捕。如何进行会面?接下来的调查程序是怎样的?

A: 被逮捕后,警方最多可以拘留72小时。若决定羁押,则可再拘留最长20天,检察官将在此期间决定是否起诉。在此期间,警方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供述笔录。正式起诉后,嫌疑人原则上将继续被羁押直至开庭审判。若未被禁止会见,除律师外,其他人也可探视,但可能会有在场监督人及时间限制。

<值日律师制度>
该制度可免费派遣律师一次。律师可提供有关逮捕后的流程、嫌疑人权利、联系家属等方面的帮助。家属、朋友或本人均可申请值班律师。

Q: 外国政府机构需要日本的无犯罪证明书,请问在哪里可以取得此证明?

A: 该证明通常称为“渡航证明”或“犯罪经历证明书”,若您在大阪府内有居民登记,或最后的登记地在大阪府内,可以向大阪府警本部鑑識課海外渡航申请负责人(06-6943-1234) 办理申请。手续费免费。申请时需携带能证明外国公机关要求此证明的官方文件及护照等,请必须提前确认。请注意不可代理申请。

Q: 外国籍女性受到丈夫的暴力,该如何求助?

A: 根据《防止配偶者暴力及保护受害者法》(简称DV防止法),当配偶者实施身体暴力或造成身心伤害的言行时,受害者可以获得报警、咨询、保护、自立支援等帮助。该法律同样适用于外国籍受害者。此外, “配偶者”不仅限于法律婚姻关系,也包括事实婚姻(内缘关系)。

若在婚姻期间受到暴力,即使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仍持续遭受暴力,也属于该法律的保护范围。为了防止对受害者生命或身体的进一步危害,法院可根据受害者申请,对加害者作出禁止接近命令或责令离开住所的命令(即“保护命令”)。

如遭受暴力,可向以下窗口求助,也可直接联系警察。大阪府女性咨询中心和OFIX合作,提供外语咨询服务。

Q: 同事有跟踪行为,我可以怎样寻求救助?

A: 対若有人因对你怀有恋爱情感、或因为类似的情感未能得到満足而泄愤,对你或你身边的人进行跟踪、监视、未经许可获取位置信息等行为,这类所谓的跟踪骚扰行为,根据《跟踪行为等的规制等相关法律》(跟踪规制法)受到严格限制。

如因被跟踪而感到不安,请立即向警方咨询。警方可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对加害人发出警告或禁止命令等行政措施。此外,也会运用《跟踪规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加害者进行刑事处理或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进一步伤害。

大阪府女性咨询中心也接受跟踪骚扰受害者的咨询。

教育

Q: 计划让小学年龄的孩子来日本与我同住。有哪些学校可以选择?

A: 外国籍儿童可以选择以下几类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国际学校以及民族学校等外国人学校。

<插班进入公立学校>
请前往办理居民登记的市町村教育委员会学务科进行咨询,洽谈之后取得「就学指南」及「编入学许可书」。其后指定日期直接前往学校报到。

<插班进入私立学校>
希望插班进入私立学校时,因各校的接收标准不同,需要直接向希望入学的学校咨询。

<外国人学校>
一般以英语或母语授课。既有获得学校法人资格的学校,也有未认可的学校。多数被归为“各类学校”。若希望转入,请向各学校确认是否有接收名额。

Q: 完全不懂日语的孩子,这次从本国初中插班进入了日本公立初中。请问有没有支援制度?

A: 大阪府内的小学和初中中,一般教师会提供日语教学,必要时也会派遣口译员或教育支援员。家长在学校面谈时,如存在言语不通,也可以申请口译支援。详情请咨询就读学校的老师。

请参考多语言学校生活支援信息网页。

Q: 孩子在公立小学上学,学费虽然免费,但因教材费等开支较多,难以负担。

A: 对因经济困难而难以就学的小中学生家庭,有“就学援助制度”。该制度可资助教材费、校外活动费、修学旅行费及午餐费等。申请有收入限制。请向孩子就读学校或教育委员会咨询。

Q:外国籍孩子刚来日本,不会日语。能否进入公立高中?是否要与日本人参加相同考试?

A: 升入公立高中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普通科入学考试与日本学生相同,但大阪府对日语能力较弱的考生提供“照顾措施”。此“照顾”原则上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年级及以后)转入日本学校的学生。照顾内容包括:

  1. 延长考试时间
  2. 允许携带字典
  3. 考题上标注假名(日本字母)

有关升学的信息,可查阅“多语言学校生活支援信息”网站。此外,每年会举行多次多语言升学指导说明会,可积极参加。

若完全不会日语,也可先入读日本语学校提高日语能力。
请参阅日本教育振兴协会的网页。

Q: 请问有无专为外国人孩子设置的特别选拔考试的高中?

A: 大阪府内有部分学校实施中国等归国学生及外国人学生入学选拔。申请资格为:从中国等地归国者或持外国国籍者,且原则上在日本小学四年级及以上年级转入者。

详情请浏览大阪府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课的网页上的“该年度大阪府公立高中升学者选拨实施校”的文件。

Q: 是否有奖学金制度?如何申请?

A: 关于可用于进入大学、短期大学、专修学校(专门课程)的奖学金,以及进入高中或专修学校(高等课程)的奖学金信息,请参照大阪府教育委员会的网页。根据升学的学校不同,有些学校还拥有独自的奖学金制度。

Q: 住在母国的表兄弟希望来日本留学,应从何开始?

A: 可参考在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的网站,其中以多语言提供有关赴日留学流程和信息的详细说明。

Q: 我想学习日语,想寻找家附近的日语教室。

A:请使用可搜索大阪府内日语教室的检索网站。大阪识字・日本语中心 (おおさか識字・日本語センター)(日语·英语)

Q: 想让孩子上外国人学校。请问有什么样的学校?

A: 请参阅在大阪・关西地区的国际学校一览表

Q: 从小学到高中一直在国际学校就学,请问可以升入日本的大学吗?

A: 国际学校多被归为《学校教育法》第1条以外的“各类学校”,并非正式学校。 具备大学入学资格的学校名单可在文部科学省的网页查询。

生活

Q: 在公司工作,是否必须进行报税(确定申告)?

A: 如果除工资以外的收入超过20万日元,或者从两个以上的工作单位获得超过20万日元的工资,或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或希望申请医疗费扣除等情况,无论是否已由公司代扣源泉税,都需要进行确定申告(个人所得申报)。

Q: 想进行报税,但计划在年底前回国,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办理?

A: 报税期间为每年2月16日至3月15日。若您在此之前回国,无法在日本申报税款,可指定“纳税管理人”,委托其在您回国后代为办理税务手续。若未指定纳税管理人,则需在回国前到税务署进行“预先确定申告(准确定申告)”。

详情请咨询您所在地的税务署

Q: 请问个人地方住民税是怎样情况?

A: 地方住民税由「府民税」和「市民税」组成。若外国人属于“居住者”,则以当年1月1日的居住状况为基准计算征税。若为非居住者,原则上免征居民税。但若在当地拥有营业所或房屋,则需缴纳均等税额。

详细情况请咨询居住地的市区町村窗口。对于工资所得者,公司通常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居民税并代为上缴给员工居住地的市町村。

Q: 我想驾驶摩托车,但我在本国未特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A: 若要新取得摩托车驾照,手续会因希望取得的摩托车驾照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详情请向大阪府警的网页确认。

Q: 请问国际驾驶执照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 国际驾驶执照是指颁发给日内瓦条约的缔结国家并有一定格式的驾驶执照。有关国际驾驶执照的有效国家等名单请参考警察厅的网页。

<有效期间>
国际驾照在本国驾照有效期内,且自入境日本之日起一年以内可在日本使用。但是,若持有日本居民登记的外国人离开日本后,在三个月内再次入境,则该次入境不被视为新的“有效入境”,因此不能以再入境日期重新计算一年使用期限。

Q: 我想购买二手车,请问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A: 买了二手车以后,为更改车辆登记证上的所有者姓名,需进行“过户登记(移转登记)”。申请地点为新车主住所所在地所属的运输支局检查登录事务所。若旧车主与新车主住所不在同一市町村,手续会有所不同。如为轻型汽车,请咨询轻型汽车检验协会。

另外,有关小型汽车的手续,请向轻自动车检查协会询问。

Q: 在家电量贩店购买的电器产品有一年保修期,正常使用中却发生故障,送修后却被要求支付维修费,该怎么办?

A: 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市町的消费生活中心询问。询问。该中心原则上不提供外语服务,请携带会日语的人一同前往。消费者生活中心是受理商品或服务投诉与咨询的公共机构。

Q: 因离婚诉讼需要聘请律师,但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费用。是否有机构可以垫付律师费用?

A: 在离婚等家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扶助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诉讼、文件制作等费用的人。可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律师或司法书记员介绍,以及诉讼费用的临时垫付。申请时需提交收入证明文件,因为该制度有经济条件限制。合法在留的外国人也可使用该制度。详情请向日本司法支援中心(通称HOUTERASU)询问。

Q: 因为外国人身份受到歧视,想进行人权咨询。

A: 外国人人权咨询窗口提供多语言服务。

  • 大阪法务局:0570-090911 (英语、中文、韩语、菲律宾语、葡萄牙语、越南语、尼泊尔语、西班牙语、印度尼西亚语和泰语)
  • 大阪律师会06-6465-1248(只用日语预约) 080-7541-5891(除用日语外预约)
    法律洽谈日:每个星期五13:00至16:00(要预约)面向外国人的人权咨询窗口也用外语应对。

Q: 我在日本大学毕业,对此回国时需要公证。请问在何处可以得到公证?

A: 有关公章确认的手续,请参考外务省的网页。大阪外务省分室:06-6941-4700

居住

Q: 离婚后,决定与孩子一起长期定居日本。由于现在租住的民间住宅房租太高,想入住府营住宅。

A: 府营住宅是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的租赁住宅。已办理住民登记的外国人,只要符合入住条件,也可以申请。对于单亲家庭,设有独立于普通申请之外的特别名额。若符合收入限制,并且在大阪府内居住或工作(或确定即将就职),即可申请。过去入住时需要提供保证人,但现在已取消保证人制度。

对于单亲家庭,只要符合以下(1)至(5)任一项,并在申请截止日当天抚养有20岁以下的子女,即可申请“福利家庭住宅”。

  1. 因配偶死亡、离婚或非婚生而成为母亲或父亲的人
  2. 配偶生死不明超过1年以上(已向警方报失踪)
  3. 被配偶遗弃超过1年以上(在住民票上与配偶分居超过1年)
  4. 处于类似单亲家庭的状况(例如因家庭暴力导致事实婚姻破裂)
  5. 配偶在海外等原因无法提供扶养的情况

详情请浏览大阪府营住宅的网页 。

Q:我们夫妻共同来日本工作,双职工且收入较高,因此无法申请府营住宅。是否有其他公营住宅可选择?

A: 府营住宅是专门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住房。提供给中等收入者的公营出租房如下。

<公社赁贷>
公社赁贷是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所有的租赁住房。
申请资格是,已办理住民登记且符合收入基准。
(申请处)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

<大阪府特定优良赁贷住宅>
「特定优良赁贷住宅」是对收入在一定基准范围内,有住房需求的人群,由国家和大阪府补助一部分房租,以减轻租金负担。申请资格是有同居家属,有相当于基准的收入。办理了居民登记的外国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
(申请处)大阪府住宅供给公社

<UR都市机构>
是由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都市机构)管理,原称“公团住宅”,现称为“UR租赁住宅”。 可供单身者或家庭居住。采用先到先得的申请制度,入住无需保证人,但需符合收入标准。
(申请处)UR都市机构

Q: 留学生找宿舍,请问有什么样的选择?

A: 留学生可以考虑以下住宿选项

<留学生宿舍>

此外,各大学也设有自营宿舍,可向大学学生科咨询。

<公营住宅>
若与家人一同来日,且符合相关入住条件,也可申请府营住宅或市营住宅。

Q: 想租住民间住宅,但听说有房东不愿意把房子租给外国人。有没有办法找到愿意出租给外国人的住宅?

A: 在大阪府设有“大阪安全·安心租赁住宅登记制度”, 该制度登记了愿意接纳外国人等“需要住房支援者”的、具有一定品质标准的民间租赁住宅。通过“安全•安心租赁检索系统”和“安全网住宅情报提供系统”,你可以阅览已登记的住宅信息,试着利用一下,如何?

此外,也可在日本租赁住宅管理协会官网上查询“可使用外语的房产中介店”, 不妨去咨询一下怎么样?

如果还是找不到合适住房,请通过大阪府国际交流财团向大阪府咨询。(介绍支援外国人等住房困难者入住民间住宅的“居住支援法人”)
所谓“居住支援法人”,是指为外国人等提供住房信息、咨询及生活支援的机构。

Q: 在签订民间租赁合同时,除了房租外,还被要求支付共益费、礼金、押金以及中介手续费。这在日本是正常的吗?

A: 一般来说,日本的租赁制度中包含一些特有的费用习惯,尤其是初期费用和续约费用,

往往比其他国家高。以下是常见费用项目,请务必在签约前充分了解清楚,避免误解:

<共益费(管理费)>
用于楼宇公共部分的电费、清洁、设施维护等,通常与房租分开支付。在外国,类似于日本“共益费”的费用,很多情况下是包含在房租里的。

<礼金>
签约时付给房东的钱。大多是1-2个月的房租,不予退还。不过,现在也有不少房屋免礼金。

<中介手续费>
支付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费用,规定不得超过一个月房租,且不退还。

<押金(保证金)>
这是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拖欠房租或退租时修缮所需费用而预先交付房东的金额,一般为1~2个月房租。退租的时候结算,剩余的钱会被退还。部分合同会规定从押金中扣除一定金额不予退还的“折旧(偿却)”制度。

<更新费(续租费)>
在继续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需要向房东支付作为合同更新对价的款项,这笔费用有时会在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特别达成的事项)中规定。另外,合同期限通常为两年。更新费不予退还。

※有时还需要支付火灾保险等保险费用以及房屋租赁保证金。

Q: 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被要求提供保证人。我在日本没有认识的人,该怎么办才好呢?

A: 最近,越来越多房屋可通过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代替个人保证人。事实上,也有些出租房租把使用这些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作为必要条件。当租房人因某种原因无力支付房租时,房租债务保证公司会代为垫付给房东。使用房租债务保证公司时,租房人要支付保证金(保证委托费),通常为首年0.5~1个月房租,第二年起每年约1~2万日元。

Q: 入住后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A: 主要是垃圾分类投放规则和生活噪音。垃圾分类规则因市区町村不同而异。垃圾需按种类分类投放,且不同种类的垃圾在不同的日期回收。许多市区町村提供多语言版垃圾分类指南小册子,请随时查阅确认。另外,日本的公寓隔音效果较差,声音容易传到邻居房间或楼层。尤其在夜间至清晨要特别注意,不仅聚会或演奏乐器,大声交谈也可能引起邻里纠纷。

Q: 出租房里安装的空调坏了。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A:需根据空调属于原有设备(初期设备)还是前租客遗留设备(残置物)判断。合同中附带的“重要事项说明书”上会注明哪些设备为初期设备。若是初期设备,应先联系房东或管理公司,按指示维修,不可自行处理。若维修延误且情况紧急,可自行修理,但如故障因租客疏忽造成,费用可能需自行承担。若为残置物,则维修费用由租客自行承担。

Q: 退租时,房东以我在墙上打孔为由,要求我支付押金以外的维修费用,该怎么办?

A: 退租时,租客有“恢复原状义务”。若因租客故意、过失或不注意造成损坏或污渍,需承担实际修缮费用。若已支付押金,通常从押金中扣除。租客还需在退租时自行清理遗留物。但因时间推移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坏,不属于租客责任。国土交通省发布了“围绕恢复原状之矛盾及指导方针”,可作为一般参考标准。
如有争议,可通过地方政府提供的律师咨询明确法律立场,必要时可向简易法院申请调解,或通过ADR(法院外纠纷解决制度)寻求和解或仲裁。

Q: 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住房的问题,可以在哪里咨询?

A: 大阪府住宅相谈室受理上述内容以外的各种住房咨询,咨询免费,并与大阪府国际交流财团(OFIX)合作,受理外国人咨询。

电话:06-6944-8269
外国人也可以直接拨打OFIX的电话(06-6941-2297)
地点:大阪市中央区大手前3-2-12,大阪府厅别馆1楼
办公时间:9:00 – 12:00,13:00 – 17:00
仅限平日(节假日和年终年初假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