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申请人新入境日本时,向入境审查官出示“护照”和“ ED卡(外国人入境记录)等 ”。当被认可符合上陆条件时,护照上会被贴上“上陆许可”的贴纸。通过入境、成为中长期在留者将发给在留卡。
在新千岁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广岛机场、福冈机场等地入境时发给在留卡。除此以外的出入境港口,在护照上被记载“在留卡日后发给”字样,在市区町村的窗口进行居住地登记后,用单挂号信方式把在留卡邮寄给本人。
② 取得“再入国许可”时,就不需要再签证。只需向入境审查官出示贴有再入国许可的护照和再入国用ED卡就可以。
③ 以“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时,在出境后1年以内(特别永住者为2年以内)再入境时,也不需要再签证,出示有效的护照即可。(在留期限在出境后不满1年到期时就截止到此在留期限)。在再入国ED卡上有视同再入国许可出境意向表示栏。 *在再入境时,有时会被要求出示在留卡。
有关上陆准则,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
是指由入国管理法所规定的在日外国人在在留期间被许可的活动种类、身份和地位。它被分为几类。
在短期逗留的在留资格中,原则上,职业,生计或者其他获得报酬的活动,除了在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实施规则19条3项中记载的情况以外,都被禁止。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原则上,工作,生计及其他获取报酬的活动是被禁止的。短期滞在签证的活动范围是旅游、疗养、体育、探亲访友,参观、讲习或参加集会以及业务联系等类似的这些活动。
通常短期滞在签证的更新,原则上只有在不可避免的特殊情况下被许可。
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依据雇用单位,申请的在留资格不同。
①「教授」居留资格…在大学、相当于大学同等的机关或高等专门学校里进行指导研究或教课的活动
②「教育」居留资格…在小学、初中、高中、特别支援学校、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或相当于具备与这些学校同等设备及编成的教育机关里,教语言或其他教育活动
③「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在企业等经营的语言学校里当老师,或者在企业里等作为公司内部教育的一部分进行语言进修的讲师等被雇用。
有关各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请浏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技能”在留资格,是指“以和日本的公立或私营机构的签约为基础,进行从事属于产业里的特殊领域需要有熟练的技能业务的活动。”产业里的特殊领域是指,除了国外特有的产业领域外,也包括技能者即使在日本也是少数存在的产业领域。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制度概要〉
基于两国之间的协定,为了加深青少年的国际交流,在一定期间以观光作为主要目的逗留并在此期间为填补旅费的一部分,作为例外承认附带就业的制度。关于必要条件和手续,详情浏览外务省HP。
如果留学生在毕业时还没有找到在日本的工作时,把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活动”后,就可以继续求职活动。教育机构以进行就业支援为前提,毕业后可以以最长1年时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进行求职活动。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日本的大学,高等专门学校,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后期课程)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高中部,初中(包括中等教育学校的前期课程。)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中学部,小学校或者是特殊支援学校的小学部,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各种学校以及有关设施和编制类似这样的机构。
在外国人进修・技能实习生制度里,为了把日本的技能等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促进国际协作或国际贡献,
日本企业或行政机构等接受从国外来的年轻劳动者,让他们学习日本的技术和知识,
培养能够为各自国家的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材。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或(公财)国际人才力机构的主页。
结婚手续:先在海外办理有效的结婚手续。召唤来日本有以下两种方式。
<召唤来日本的手续>
①“签证事前申请”外国人申请者在驻外日本大使馆直接申请“日本人的配偶者”签证的方法。
②“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日本人配偶回国后,到最近的入国管理局代理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在被发给证明书后,邮寄给外国人配偶,在驻外日本大使馆取得签证的方法。
叫妻子来日的留学生本人向管辖自己所在地的最近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家属滞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申请「家属滞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请向入国管理局询问。
「家属滞在」在留资格不准就劳,但在入管局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时可以做临时工。(就劳时间及就劳内容有限制。)
现在持有“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孩子,不是和现在的配偶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所谓的“前夫(妻)的子女”时,作为“定住者”有被认定为在留的可能。
详情请参阅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希望以同样在留资格在日本继续活动时,可以办理更新手续。在留期间的更新申请手续可从现有在留资格到期日的前3个月开始申请办理。
请参考入国管理局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
在父母都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孩子也成为外国国籍,因此需要办理“在留资格取得”。“在留资格取得”应从出生之日起30天以内到入国管理局申请。从出生之日起60天以内从日本出境时(想以再入国许可出境的情况除外)就没有必要申请。如果父母没有以正式的在留资格逗留或是处于强制离境手续中时,孩子的在留资格取得也得不到许可。
<出生申报>
在14天以内向市町村提交出生申报。提交了出生申报后,在居住地作为 “出生过渡滞在者”做成住民票。(如果在30天以内不申请在留资格,住民票就会取消。)
<在留资格取得>
为取得以出生为由的在留资格所需要的资料如下。
·证明出生的资料(出生证明书,母子手帐等)
·和在日本的活动内容相对应的资料
·护照(不能提交护照时所需要的理由书)
<在留卡>
取得在留资格,成为中长期在留者时,就会发给“在留卡”
请浏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主页上的「永住许可指南」。
〈必要条件〉
①品行善良。
在日常生活中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过着没有让人指责的生活。
②具有能够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术能力。
预计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成为公共负担,从所具有的资产或技术能力来判断,将来生活稳定。
③申请者的永住被认为符合日本的国家利益。
在入国管理局公布了有关永住许可的指导方针「向认定对日本有贡献的人士发放永住许可指南」,还有「由于对我国有贡献而取得永住许可·不许可事例」。
在日本外国人的活动范围根据在留资格而规定,不准进行与该资格不适当而有收入的运营事业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但在不阻碍本来活动的范围内希望进行有收入的运营事业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时,只有在承认适当时才能成为被许可的计划。但是关于日本人的配偶等、定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永住者,在留活动范围上没有限制,因此也不需要「资格外活动许可」。
中长期在留者临时出境,为再次以同样的在留资格居住在日本想要入境时,根据出国的期间,有以下2种方法。
出国期间为1年以内的场合:
持有有效的护照和在留卡(特别永住者持有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外国人,出境后1年以内(*在留期限在出境后未满1年的情况时,截止到此在留期限。特别永住者在2年以内)为了在留再次以同样的在留资格入境时,原则上,不需要取得再入国许可。以这个制度出境的人,因为不能在海外延长其有效期限,所以在出境后1年以内(*)没有再入境就会失去在留资格。
出境期间超过1年的情况下(特别永住者为2年):
在出境前,可以在最近的入国管理局取得“再入国许可”。
有效期限: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最长为“5年”(特别永住者为6年)。
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资格在留的人换工作时,必须在14天以内向入国管理局「申报」。另外其所属公司也同样必须于14天以内进行申报。确认换工作后的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否符合现有在留资格,为了顺利办理下一次更新手续,可以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如果有此证明书,新雇主在雇用外国人时也可以提前确认该人换工作前取得的在留资格是否适合换工作后的就劳内容。此证明书说到底是由申请者的要求而发给的,不具有强制性。
不是拘束非法滞留者本人,而是通过简易程序令其离境的制度。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2条之4上规定着取消现有在留资格的情况。得到难民认定的人除外。详情请浏览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HP。
以「短期逗留」的在留资格来日本的情况下,即使更新后在日本居住3个月以上,也不发给在留卡。在留卡的发给对象为在日本中长期逗留的外国人。符合下例的外国人不发给在留卡:
- 定为「3个月」以下的在留期间的人
- 定为短期滞在的在留资格的人
- 定为外交或公务的在留资格的人
- 根据法务省法令规定按照以上①至③的外国人看待的人
- 特别永住者(发给「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 无在留资格者
请首先到现在居住的市区町村政府递交「迁出报告」。然后在搬到新住所之后的14天以内递交「迁入报告」。此时需要在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任意一项与「迁出证明书」。即使在同一市内的搬家,也请在搬到新家之后于14日以内到市政府办理「搬家报告」。
此外,如移居海外时,也请递交「迁出报告」。这时,不发给「迁出证明书」。有再入国许可再次来日,在定下住所后,同样也请于14日以内持护照和在留卡办理迁入手续。
如果没有递交必要的报告,有可能成为惩罚条例或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